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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实施的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参评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4-21 浏览次数:

校研[2016]18号

各有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见附件1)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见附件2)精神和要求,为保证我校参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本次评估选取法律、教育、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工商管理(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艺术(音乐领域)共八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各参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有三届以上(含三届)毕业生;且近三年毕业生总人数不少于 50人。我校此次参评的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有三个,如下:

  法律、工商管理、会计。

  二、工作要求

  请各参评学院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认真研读评估指标体系及有关说明,认真对照通知有关要求,于5月16日前,完成评估材料(包括简况表、参评专家联系信息表等)的预填写工作,以及佐证材料的准备工作,子账户将届时发放,以便上指定系统平台正式填写。

  三、时间安排

  1. 按文件要求预填写评估相关材料,准备佐证材料(4月22日—5月16日前);

  2. 上指定系统平台正式填写评估材料(5月16日—5月30日前);

  3. 提交与电子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至俄罗斯专享会学科办(5月30日—6月4日前);

  4. 统一寄送至教育部学位中心(6月6日前)。

 

(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22865505;联系地址:行政北楼西311室)

 

附件(可点击直接下载):

1.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

2.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

3. 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答疑

4. 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样表)

 

俄罗斯专享会

2016年4月19日